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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财富三号”二期股权投资类人民币信托理财产品说明书

 

重要须知

本产品说明书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若阁下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中国建设银行客户经理咨询。

本产品只根据产品说明书所载的资料操作。

本说明书解释权归中国建设银行所有。

一、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建行财富三号”二期股权投资类人民币信托理财产品

产品编号

200709130030000003

产品类别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风险级别

★★★★★(高风险)。本风险评级为本行自行评定,仅供参考,本行并不对前述风险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产品结构

产品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

投资管理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或指定的投资管理人

产品信托机构: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银行:中信银行

本金及收益币种

投资本金币种:人民币

兑付本金币种:人民币

兑付收益币种:人民币

发售规模

3-4亿元

投资期限

7年(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根据具体投资情况将本产品投资期限延长至9年)

投资起始日

2007年9月21

投资到期日

2014年9 月21

收益兑付日

产品到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

产品募集期

2007年9月142007年9月18日

募集期是否计算存款利息

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

18

委托起始金额

30万元

委托金额递增单位

10万元

提前终止权

客户无提前终止权,建行拥有提前终止权。

附属条款

产品投资期内,根据产品运作情况,中国建设银行将提供不定期的分红及理财产品协议转让服务,但不承诺具体实施时间。

其它

募集期内,投资本金计付活期利息;产品提前终止及兑付时,在途资金不计付利息。

二、投资管理

中国建设银行将本产品所募集的全部资金委托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指定投资于“中信锦绣二号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锦绣二号”)的次级受益权,由投资管理人对地产、能源、通信、金融等领域优秀企业的股权投资、IPO配售、公众公司的增发项目进行投资操作。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新股申购和债券回购,以及可转债和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中的高流动性、低风险金融产品等。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投资管理人提议并经受托人同意,该信托计划可以扩大投资范围。

本产品通过购买中信信托设立的“中信锦绣二号”信托计划,将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股权投资,并通过被投资公司股权上市流通后出售股权返还投资者收益。该信托计划采用“优先——次级”双重受益权交易结构,按该信托计划安排,优先受益权暂不发行(具体发行与否、发行时间、发行规模、优先受益权的预期收益由中信信托决定),故本产品募集资金只用于购买该信托计划中的次级受益权部分。如投资管理人在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行优先受益权,次级受益权在信托利益分配时劣后于优先受益权,应在优先受益权确定的本金及收益得到满足、并支付信托运作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后方可实现。即:如投资管理人在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行优先受益权,则本产品将以本金及投资收益为限,为优先受益权提供本金及投资收益保证。

三、理财收益说明

本产品预期年收益率18%,但中信信托若在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行优先受益权,则该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将优先向优先受益权人进行分配(优先受益权预期收益水平将由中信信托在优先受益权发行时确定,我行在此无法向本产品投资者先行披露),本产品本金及投资收益将在优先受益权本金及预期收益分配完毕以及信托计划和理财产品有关费用支付完毕后支付投资者,优先受益权的预期收益将会对本产品项下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产生重大影响,因其暂未确定,因此,本产品预期收益率水平将有上浮或下浮的可能。

四、费用说明与收取方式

1.本产品认购费用为认购金额的1.5%(其中0.5%的部分为支付投资管理人,作为参与“锦绣二号”的认购费用),投资者在购买本产品时须在投资本金外另行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中显示的“交易本金”金额为包括投资本金及1.5%认购费的总金额。此外,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将由信托资产承担。

2.若本产品到期时实际年化收益率(计算依据包含本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获得的分红)超过20%(含),则我行将对投资本金一次性收取0.5%/年的产品管理费,即:产品管理费 = 投资本金ⅹ0.5%/年ⅹ投资年限。

五、本金及收益兑付

1.理财产品到期,中国建设银行将于产品到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扣除相关费用后将本金及收益划入投资者帐户。

2.提前终止时理财产品收益及本金的兑付。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受托人于信托实际终止日向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全部信托本金及投资人应得收益,中国建设银行在收到足额信托资金后十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人指定账户。

六、提前终止、赎回、转让条款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本产品的正常运作或其他中国建设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情况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客户不能提前终止或赎回。

2.为增加产品流动性,根据产品运作情况,中国建设银行将于指定日期统一受理理财产品协议转让申请,并代客户寻找协议受让人,但并不承诺具体实施时间。如中国建设银行在受理协议转让申请后一个月内找到协议受让人,则及时安排客户及协议受让人之间的协议转让;如在一个月内没有找到协议受让人,则客户申请无效,客户须等待下次协议转让申请期再次提出协议转让申请。

3.具体协议转让规则将提前在中国建设银行网站对外公布。

七、风险提示

股权投资为高风险投资品种,投资者应充分认识股权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投资者需承担以下风险: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经济运行和资本市场产生一定影响,可能导致所投资地产和其他领域企业的股权价格受到影响,从而影响本理财产品收益。此外,股权投资产品受政策因素影响较大,如IPO配售、公众公司定向增发的有关政策法规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以及国内金融监管政策对上市公司发起人资格的要求等政策变化可能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经济周期风险。资本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可能对所投资地产和其他领域企业的股权价格产生影响,从而对本理财产品收益产生影响。

3.通胀风险。本理财产品的目的是理财资金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保值增值。

4.投资管理人管理风险。在本理财产品的管理运作过程中,投资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决策、判断、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投资的判断,由此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遭受损失。同时,中信锦绣二号主要通过企业分红、股权转让或拍卖、上市后变现等方式获得现金收益,但若被投资企业未能上市或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运营状况恶化,信托计划可能出现亏损。

5.受托人未能勤勉尽责的风险。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其损失部分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信托公司资产不足赔偿损失时则由本信托财产即理财计划承担。

6.合法合规性风险。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基金信托计划作为创新类项目受到中国银监会的鼓励,但在基金信托计划运作的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变化,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基金信托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流动性风险。客户不具备提前终止的权利,因此可能导致您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使投资者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8.其他风险。我行不承担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相关投资风险。

八、信息披露

中国建设银行将于官方网站(www.ccb.com)按季公布产品净值,并不定期公布其它需公布事项。

九、特别说明

1.如我行拟购买的信托计划未有效成立,我行将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投资资金返还投资者。

2.本说明书中的“预期收益率”不代表我行对客户收益的承诺,最终收益以实际支付为准,凡涉及本产品的利息计算均以单利计算方式为准。

3.理财产品收益个人所得税由客户自行办理缴纳事宜,银行不负代扣代缴义务。

4.当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时,为保护投资人利益,我行有权对基础资产进行处置,并及时披露。投资者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后,即视为投资者对中国建设银行做出以下承诺:1)投资者保证资金来源合法,且系其合法拥有,其投资本理财产品已得到相关的授权,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已清楚知悉本产品结构,并同意投资管理人择机销售优先收益权产品,愿意承担本理财产品的所有风险;(3)同意中国建设银行将本理财产品的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中信锦绣二号”信托计划和作为该信托的次级受益人,中国建设银行有权行使该信托的次级受益权,且无须再次征得投资者的同意或通知投资者;(4)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中国建设银行在本产品对应信托计划中对中信信托或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投资者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